何為遺囑保管?
遺囑保管事務,是指公證機構依據遺囑人的申請對其提交的遺囑進行密封、存放、相關信息備案,并根據有關人員申請提供遺囑取回、開啟、領取等一系列服務的公證事務。
公證機構可對申請人提交的下列遺囑進行保管:(一)自書遺囑;(二)代書遺囑。遺囑保管的申請人應當是遺囑人。
為什么要辦理遺囑保管?
遺囑保管可以解決遺囑人立完遺囑以后不便自行保管遺囑的問題,因此將遺囑密存至公證處以便日后有關人員向公證處取回遺囑公證書。如此有利于解決遺囑人立完遺囑到遺囑生效這段時間遺囑公證書的放置問題,保護遺囑人合法、自由處置自己的遺產的權利,不會因為擔憂自己的遺囑文書被不必要的相關人員知悉而無法在遺囑中按照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安排自己的遺產,除了有助于提高當事人處分財產效率以外,對于預防和減少家庭經濟糾紛具有積極作用,擴大公證程序解決紛爭的功能。
公證處具有天然的公信力,能夠得到當事人更多的信任。把遺囑保管至公證處可以解決當事人的后顧之憂,也方便相關受益人日后的提取遺囑公證書。
遺囑公證屬于家事公證服務領域的重要內容之一,建立開展遺囑保管業務也為前端辦理遺囑公證提供很好的保障。為公證行業正在探索建立“一站式服務”提供另外的發展思路。
遺囑保管的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2、《遺囑公證細則》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
3、2016年2月2日中國公證協會第七屆常務理事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辦理遺囑保管事務的指導意見》。
辦理遺囑保管所需材料
1、申請人(遺囑人)的身份證件;
2、遺囑人提供的遺囑原件(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或遺囑公證書)
遺囑保管的要求
1、公證機構保管遺囑,應當指派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其中一名應當是公證員。
2、公證機構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保管證書。保管證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身份信息、遺囑的形式、遺囑領取人的身份信息及聯系方式、遺囑開啟與領取的條件等內容。 保管證書一式兩份,一份交與申請人,一份由公證機構留檔。
3、公證機構應當將保管的遺囑相關信息在全國公證遺囑備案平臺上備案。已備案的保管遺囑應當作為辦理繼承公證時遺囑檢認的依據。
4、公證機構應當按照公證檔案管理規定,將保管證書、遺囑、保管申請書、書面記錄及其他與保管有關的材料一并立卷并列為密卷保管。
5、公證機構應當建立遺囑保管登記簿,登記簿可以是電子形式也可以是紙質。
6、申請人取回遺囑應當向公證機構提交書面申請并交回保管證書。公證機構應當指派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其中一名應當是公證員。如申請人不能交回保管證書的,應當書面說明。